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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從今天開始,《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正式施行,2001年3月28日經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北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這個針對北京"停車難"問題出臺的新政提出了諸多號稱“史上最嚴”的辦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的實際情況以及根據維護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裝隔離樁等設施,而其他單位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挪移或者拆除。
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停車場管理單位,應當在停車場的顯著位置名示停車場的名稱、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及監(jiān)督電話,按照核定的價格來收費,并出具專用發(fā)票,不得在停車區(qū)域從事影響車輛安全情況的其他經營活動,而且要建立投訴處理制度等等。
特別提到的是中心城范圍內的停車場將社會開放并不收費的應當24小時開放。除此之外,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居住區(qū)等,應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guī)定和規(guī)劃的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除了因為實現原規(guī)劃用途將臨時停車場停止使用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車場,不得將停車場改做它用。
擅自在道路上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擅自在居住區(qū)公共區(qū)域內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住房承建根據物業(y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擅自在道路居住區(qū)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zhí)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且要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